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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821号原告崔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告李某,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胜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