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青山与六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山,十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112号原告:青山,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六十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山诉被告六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山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青山承担。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