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国良与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安阳市兰鲸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何国良,安阳市兰鲸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阳光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3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会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阳市兰鲸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安阳市阳光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聂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何国良及原审被告安阳市兰鲸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鲸装饰公司)、安阳市阳光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村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9日,上诉人通过招投标,分别与两原审被告和安阳国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阳市维也纳商务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清包合同,工程施工完毕,上诉人已经与上述三家公司结清了工程款。详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917号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何国良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出诉讼,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文民一初字第970号和(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认定何国良系原审被告阳光装饰公司的电工班代表,其个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何国良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何国良的起诉。本案中,一审判决又认定何国良是实际施工人,与事实不符。何国良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鲸装饰公司未陈述。阳光装饰公司未陈述。何国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23369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9日,兰鲸装饰公司分别以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和安阳国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聂村村委会签订安阳市维也纳商务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清包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安阳国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起诉聂村村委会,要求聂村村委会给付下欠的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其诉讼案件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作出(2013)文民一初字第917号和(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并已生效。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均认可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已判决聂村村委会给付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安阳国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中包括本案原告何国良主张的一到三标段电变更后增加的工程款121344.13元;原告何国良系诉争维也纳酒店装修工程一到三标段电变更后增加工程及客房装修电路变更后增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何国良提交的工程量变更签证单,该签证单显示对维也纳酒店装修工程中客房电路工程予以变更,变更后工程款增加共计112350元。监理工程师核定意见一栏注明:“现场调整情况属实,结算以定额计取”。变更签证单中建设单位一栏由刘红军签字确认,监理部一栏由金保强签字确认并加盖河南高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项目监理部印章,施工单位由被告兰鲸装饰公司加盖印章确认。另查明,原告何国良曾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聂村村委会,要求被告聂村村委会给付本案诉争的工程款。2014年4月16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文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何国良的起诉。原告何国良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诉争维也纳酒店装饰、装修工程的电路变更、增加的工程中,原告何国良挂靠在被告兰鲸装饰公司名下实际施工,被告聂村村委会为诉争工程的发包方。对于原告主张的一到三标段电变更后增加的工程款121344元,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决由被告聂村村委会给付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和安阳国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而兰鲸装饰公司也自认原告何国良挂靠在其公司实际施工,故该笔工程款应由被告兰鲸公司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聂村村委会和被告阳光装饰公司给付该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客房装修电路变更后增加的工程款112350元,该工程的发包方为聂村村委会,原告何国良挂靠在被告兰鲸装饰公司实际施工,被告聂村村委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兰鲸装饰公司或原告何国良支付了该项工程款,故原告何国良要求被告聂村村委会支付该笔工程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聂村村委会辩称,法院已判决由其向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和安阳国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聂村村委会未举证证明法院判决由其向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和安阳国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包括该笔工程款,故其辩解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告何国良与被告兰鲸装饰公司系挂靠关系,原告何国良要求被告兰鲸装饰公司给付该笔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市兰鲸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国良工程款人民币121344元;二、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国良工程款人民币112350;三、驳回原告何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5元,被告安阳市兰鲸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95元,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310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聂村村委会及被上诉人何国良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上诉人聂村村委会称何国良主张的客房装修电路变更后增加的工程款112350元已经包含在法院判决聂村村委会给付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安阳国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21344.13元中;并提交一审中已经质证的安阳新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核算资料一套,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认证、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聂村村委会对维也纳商务酒店装饰装修工程由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安阳国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完工并已交付使用的事实不持异议,认可安阳新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核算意见。因安阳新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维也纳酒店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中没有何国良所主张的客房装修电路工程量变更签证单记载的费用112350元,聂村村委会认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没有该项,主张该项费用主要是材料费而不是人工费。但该工程量变更签证单明确注明:“现场调整情况属实,结算以定额计取”,而签证单记载的内容显显示上述费用为客房装修电路变更增加的工时费112350元,聂村村委会主张该款项已包含在法院判决聂村村委会给付兰鲸装饰公司、阳光装饰公司、安阳国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121344.13元工程款中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聂村村委会与何国良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但聂村村委会认可何国良在维也纳酒店装饰装修工程中实际组织进行电路施工的事实和聂村村委会曾直接向何国良支付电路施工工资7500元的事实,以及兰鲸装饰公司认可何国良系挂靠在其公司名下实际进行电路施工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认定何国良是涉案工程电路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证据充分。一审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何国良直接单独起诉聂村村委会主张工程款的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其起诉,与本案中何国良将本案诉争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一并起诉,经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后,认定何国良是本案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不矛盾,故聂村村委会上诉称一审判决与上述裁定认定事实相矛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聂村村委会作为本案诉称工程的发包方,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2011年10月2日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客房装修电路工程量变更签证单中增加的费用112350元已经支付的事实,为解决问题和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审判决聂村村委会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何国良支付该笔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故聂村村委会上诉称其不应承担给付该项费用责任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聂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彭立辉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