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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内黄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李文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内黄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彪,清丰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西段与振兴路交叉口东50米。负责人:李庆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飞,男,住河南省内黄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黄县振兴路西头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同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彪,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丰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城关镇清风亭西路南。法定代表人:姚会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行,男,住河南省清丰县,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内黄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彪、清丰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