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左章氏与左扣年、钱虎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章氏,左扣年,钱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左章氏,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左扣年,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钱虎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章氏与被执行人左扣年、钱虎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1999)枞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