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丁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丁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578号原告:袁某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丁某,男,1983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丁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86000元及利息13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丁某、李某某向袁某某借款200000元,后丁某、李某某偿还袁某某借款本金90000元。2015年8月1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丁某、李某某为袁某某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丁某、李某某欠袁某某借款11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两年还清,另附加前期利息76000元两年还清无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期间为两年,双方虽约定一年还款一次,但未明确约定每年具体的还款金额,故案涉债权到期日为2016年7月31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袁某某向本院预交的2143元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颂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