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彭霞与被告田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2民初1241号原告彭某,女,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磴口县。被告田某,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委托代理人:王建英,系磴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彭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1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经常喝酒赌博,��管妻子女儿,导致经常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法院,1、请求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彭某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田某辩称:原告所诉讼不是事实。喝酒打麻将是事实,但不是经常性的。我挣得钱都给原告了,不是我不管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田某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与一个叫磐某聊天中有暧昧信息的事实。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女孩一名,现年18岁,在北京上大学。2015年9月12日被告发现原告与一个微信网名叫磐某聊天中有暧昧信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就开始跟踪原告,并发生争吵。因此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回家。2016年7月4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本院,1、请求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被告家庭共同财产有:砖木机构150平米住房一套,价值200000元。债务:150000元。以上原、被告均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女孩一名,现已上大学。本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创建美好家庭,但被告在法院调解和好回家后,仍不信任原告,继续进行跟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要求离婚分割家庭财产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的请求,因小孩已满十八岁,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抚养的年龄,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二、家庭财产:砖木机构住房一座归被告田某所有,由被告田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某100000元。三、债务15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由被告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春刚人民陪审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甄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