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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507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陈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