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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陈永飞与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飞,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19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飞,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职业不祥。��执行人: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96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开路东侧皇家苑1号。法定代表人:魏琳琳,总经理。陈永飞与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32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永飞于2016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35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永飞申请执行标的35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32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永飞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博易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