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杨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杨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00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7360X。负责人:李振岳。被执行人杨兴华,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兴华支付借款本金12999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元、公告费500元,执行费20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兴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兴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30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