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祝世彤与祝忠思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世彤,祝忠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祝世彤,女,201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新合镇。被执行人祝忠思,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新合镇。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祝世彤与被执行人祝忠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祝忠思给付原告祝世彤抚养费26400元,被告祝忠思自2016年3月1日起每月给付祝世彤子女抚养费800元,给付至祝世彤满18周岁时至。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承担。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