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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玉敏与李红卫、程月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敏,李红卫,程月娟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932号原告罗玉敏,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卫,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月娟,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尤西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2********。原告罗玉敏与被告李红卫、程月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罗玉敏诉称,其长期经营管材配件,曾多次委托被告李红卫经营的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运送货物,并代收货款。依照惯常约定,金马货运服务部需扣除其需支付的运费及代收总货款千分之四手续费后,将剩余货款通过转账方式返还其。2016年4月到6月期间,其多次联系金马货运服务部负责人要求返还剩余货款2912元,被告一再推脱。其始知被告李红卫已于2016年5月6日将金马货运服务部的营业执照注销,而被告程月娟仍以金马货运服务部的名义继续经营。现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红卫、程月娟返还代收的货款2912元。经查,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于2003年9月2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李红卫。2016年5月9日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注销,但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仍然经营至2016年6月12日。另查明,截止2016年10月29日,本院受理的涉及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李红卫、程月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众多。本院认为,被告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业主李红卫、被告程月娟利用多年来与原告等人达成的交易习惯,代收货款多笔未还,数额巨大,且在注销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原告货款的嫌疑,该案涉嫌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玉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