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思达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64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062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陈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2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