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8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866-1号洛阳众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女,住所地洛阳涧西区尤西二工业园区,联系电话1393797****法定代表人:杨蕾刘宇国,男,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楼村*组,联系电话186××××1688洛阳众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刘宇国物权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涧民二初字第0006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