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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杜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杜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