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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春芽小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春芽小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法定代理人:潘彩霞(系上诉人之母),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春芽小学,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王店村。负责人:王新伟,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670号。负责人:梅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段。负责人:王亚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春芽小学(以下简称春芽小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寿险漯河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支公司(中国财险郾城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某的法定代理人潘彩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虎、被上诉人春芽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中国寿险漯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民、中国财险郾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凤鸣审判员  宋跃武审判员  陶京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楚军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