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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宋金风、王祥等与赵富强、赵俊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风,王祥,赵富强,赵俊鹏,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宋金风,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王祥,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富强。,所在地荥阳市被执行人赵俊鹏。,所在地荥阳市被执行人丁娜。,所在地荥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088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富强赵俊鹏丁娜相当于16.8231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富强、赵俊鹏、丁娜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碧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