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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玉林市金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玉林达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金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达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城站路88号凤凰苑二区1幢商铺13号。法定代表人覃汉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达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秀路36号。法定代表人胡兵。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达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执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玉林达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18元受理费,已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款项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执9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梦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