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阮春明与南阳顺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桑焦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春明,南阳顺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桑焦炜,杜洧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813号原告阮春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生,居民,住桐柏县。被告南阳顺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负责人杜洧涛,任公司经理。被告桑焦炜,男,汉族,45岁,住桐柏县。被告杜洧涛,男,汉族,28岁,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春明诉被告南阳顺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桑焦炜、杜洧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春明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春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春明负担。审判员 李春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