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7民初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武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武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77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负责人:崔彦康。委托代理人张东升,该行员工。被告:武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被告武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闫润芳审判员  史俊英审判员  杜 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