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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继兰与辛凯、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兰,辛凯,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兰,女,1950年4月20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辛凯,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被执行人田宇,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申请执行人刘继兰与被执行人辛凯、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铁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凯、田宇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和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辛凯、田宇所有的位于铁力市车库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107,184.00元价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王 慧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