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林林与史凤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林,史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227号申请执行人高林林,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凤玲,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申请执行人高林林与被执行人史凤玲离婚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和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林林与被执行人史凤玲离婚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和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