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瑾更与史青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瑾更,史青山,王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798号申请执行人:王瑾更,男,1959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史青山,男,1973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龙梅,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王瑾更与史青山、王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12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瑾更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史青山、王龙梅给付376182.2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史青山、王龙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史青山、王龙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史青山、王龙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瑾更申请执行标的376182.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史青山、王龙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2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瑾更发现被执行人史青山、王龙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