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兴科申请执行张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科,张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十四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吴兴科,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3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张立芳,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吴兴科申请执行张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65000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7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被执行人张立芳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兴科将申请执行金额变更为人民币65725元,并自愿放弃其余债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立芳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人民币3534.5元,该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发放。被执行人张立芳因另有案件被执行,每月已从其工资中扣除1500元用于偿还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立芳在具备一定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吴兴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在保留被执行人张立芳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扣划其部分退休工资收入,用于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吴兴科之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十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立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发放的退休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扣清65725元为止;二、上述每月所扣划被执行人张立芳之款直接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吴兴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账户内;三、若上述账户正被先顺序案件的执行扣划,本次扣划作为轮候扣划登记,待在先的扣划金额执行完毕时,本轮候扣划自动生效;四、本案执行中,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前述被执行人张立芳的退休工资发放方式及银行账户,不得隐瞒、转移、擅自支取被执行人上述被本院扣划的退休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罗永成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