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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2770号

关于双沛然与陈清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1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双沛然,陈清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770号

申请执行人:双沛然,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陈清良,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850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0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隋会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