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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嘉凤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凤,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752号申请执行人:王嘉凤。被执行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食品城。法定代表人:应广江,董事长。王嘉凤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王嘉凤租金人民币168609元(计算至2016年底)并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5058元,合计人民币173667元,于2016年9月2日前支付,该款由双方自行交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9元,由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9月2日之前直接支付王嘉凤。因被执行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嘉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5676元,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C03幢301、302房屋,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案分配得款24752元。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C03幢306、307、308、309、310、311、312、313房产各一套及C04幢301、311、315房产各一套及C08幢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房产各一套,但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到位24752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5092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审判员  甘国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