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山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5776号原告:唐山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龙泽南路57号负责人:雷太英,该公司经理被告:于四,男,45岁,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