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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琴张某某,白静静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941号原告张莉琴张某某,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白静静白某某,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琴张某某诉被告白静静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琴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9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琴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琴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赵伟国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