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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00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德清与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龚传宝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清,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龚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00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清。被执行人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龚传宝。本院在执行王德清与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龚传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