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00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德清与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龚传宝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清,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龚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00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清。被执行人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龚传宝。本院在执行王德清与十堰世纪华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龚传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