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同成与孙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同成,孙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周同成,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孙幼华,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钱江方洲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同成与被执行人孙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资产已抵押、亦被查封,暂不便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