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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永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54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贵,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广敏,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刚、王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贵及其辩护人陈广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贵因怀疑舒兰市×种子商店违规出售其代理的吉×种子,而于2016年3月23日15时许,在舒兰市×乡×村一社,带领王某1、刘某1(在逃)拦截被害人齐某驾驶的运送种子的货车,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齐某踹王某1腹部一脚后,被告人王永贵指使刘某1殴打齐某,刘某1遂用拳头殴打齐某头、面部。经鉴定:齐某口唇及牙齿外伤已构成轻微伤,鼻部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法医鉴定结论,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卡信息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贵指使刘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辩护人陈广敏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永贵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王永贵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处以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贵因怀疑舒兰市×种子商店违规出售其代理的吉×种子,而于2016年3月23日15时许,在舒兰市×乡×村一社,带领王某1、刘某1(在逃)拦截被害人齐某驾驶的运送种子的货车,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齐某踹王某1腹部一脚后,被告人王永贵指使刘某1殴打齐某,刘某1遂用拳头殴打齐某头、面部。经鉴定:齐某口唇及牙齿外伤已构成轻微伤,鼻部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永贵赔偿被害人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王永贵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齐某口唇及牙齿外伤已构成轻微伤;鼻部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王永贵因怀疑舒兰市×种子商店违规出售其代理的吉×种子,被告人王永贵指使刘某1殴打齐某,刘某1遂用拳头殴打齐某头、面部致齐某轻伤二级,2016年4月26日×乡派出所将王永贵传唤到案。刘某1正在网上追逃。3、户卡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永贵于1966年4月20日出生。4、赔偿协议及收据、被害人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永贵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王永贵及刘某1谅解。5、被害人齐某陈述:我是帮舒兰市×种子商店的老板赵某送货的。2016年3月23日,我开银色半截车去舒兰市×乡送苞米种子,路过×乡×村×社的时候,被王永贵开着银色面包车将我车拦停,并把我车的钥匙给拿走了,我说你拿我钥匙干啥,他说我是检查的,我说你检查啥也不能扳我车钥匙啊,他又说了几句我也没听明白,但意思就是说车上种子的事,我说怎么回事和我也没关系,有事你跟老板说。这时他车上的年青男子(刘某1)和女子下车了,站在我身边,我就从王永贵手里抢车钥匙,没抢着,王永贵说揍他,使劲揍。刘某1先用拳头打我嘴部一拳,之后王永贵也上来用拳头打我右眼和鼻子各一拳。刘某1用拳头朝我的面部、嘴部、鼻子打了好多下。我鼻子的伤是王永贵和刘某1用拳头打的,嘴部、牙齿的伤是刘某1用拳头打的,对方的女的用手挠我了,当时坐我货车一起去送种子的有×商店的刘某2、张某两个人。6、证人刘某1(别名刘某3)证言:2016年3月23日,我到王某1家玩,下午的时候,王某1的父亲说出去一趟,我就和王某1坐她父亲的银灰色面包车出去。到×屯的时候,王某1的父亲就把车停在了一辆银灰色小货车前面,然后王某1和她父亲就下车了,我下车后听见王某1和她父亲与那个司机说种子什么的,小货车上有个女的下车抢王某1手中的文件,这个女的就和王某1互相撕扯对方衣服,小货车司机上来用手推我对象王某1,用手扇王某1的脸部几下,王某1用手挠司机脸部,那个司机用脚踢在王某1的大腿上,一脚把王某1踢倒了,我见王某1被踢倒了,上前用手推了司机一下,司机就用拳头朝我脸部打了两拳,我就还手了,我俩互相用手打对方脸部,用脚踢对方身体,然后旁边的人把我俩拉开了。司机被位开后,就到路边上的木栅外去掰木棍,没掰下来回来的时候卡倒了,面朝下倒地的。7、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3月23日15时左右,我父亲王永贵得知有人卖吉×高仿苞米籽,因为我父亲王永贵是吉×苞米种子舒兰总代理,所以我父亲王永贵开车和我、还有刘某3去找拉吉×高仿苞米籽的货车。我们开车到×村×社的时候,拦住了这辆银白色的半截车,我父亲下车后就问他们拉的是什么苞米籽,看是不是我家的苞米籽,要检查他们的车,他们不让,我父亲拿出厂家给我们的授权委托书,车上的较胖男子过来抢我父亲手里的授权委托书,还有他们车的钥匙(我也不知道他们的车钥匙什么时候到我父亲的手的),我父亲就把车钥匙和授权委托书给我了,他们车上的女的就过来抢我们的授权委托书,我俩就互相撕扯对方衣服。之后对方的较胖男子过来抓着我的右手,抢我手里的钥匙,还用手推我的肩臂,我俩相互推对方,他碰了我头部一下,我就用手挠了他脸部两下,他接着踹了我腹部一脚,刘某3看较胖男子用脚踹我,刘某3就用拳头打较胖男子,他们俩相互用拳头打对方面部和头部,相互打了几下后,较胖男子就去拿旁边的栅子,但是没有掰下来,他往回来的时候,摔倒了,之后刘某3和较胖男子又用拳头打了对方面部几拳。王永贵是否打对方男子我没有看到。8、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3月20日,一个称为曹某的男子来我家买种子后给我们留了一个地址。2016年3月23日,我和司机齐某、还有刘某2一起去送货,我们给曹某打电话他让我们到×旅游区那块牌子下面等他,曹某来了以后就上我们车了,这时有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开到我们车前面要堵我们的车,我见这辆面包车朝我们开过来,我就让齐某快走。我们就开车往×方向走,到了×乡×村的时候,那辆银灰色面包车就把我们车别停了,面包车停了之后,就从车下来两男一女,手里拿着几张纸说他们是执法的,要检查我们的车辆,然后他们三人中30左右岁的男子就上手把我们的车钥匙拔了下来,抢走了。齐某说你们抢我钥匙干啥,那个女子就用手挠了齐某脸部一下,那个老头就在旁边说打,揍他,然后那个50岁的老头就用拳头打了齐某头部一下,那个30左右的男子就和齐某厮打在一起,我那时就和我车里的曹某说你别跑,这就是你和他们一起做的套子,曹某没理我就离开了。9、证人刘某2证言:今天(2016年3月23日)下午我和齐某、还有张某去给曹某送种子,当时曹某在×旅游区道口上车坐在驾驶室里。几分钟之后,对面来个面包车,贴着我们车让我们停车,齐某继续往前开,那个面包车又挑头把我们车别停了。王永贵下车后让齐某下车,齐某就下车了,接着王永贵把齐某的车钥匙拔下来,并说要检查。这时面包车上又下来一男一女,两个人也站在旁边,王永贵上我们车拽种子,我就拦着,齐某就去抢车钥匙。这时王永贵就说车上下来的那个小子,你揍他,没事。那小子上去就打齐某脸上了,齐某用手挡也没挡住,连打好几下齐某就被打跪地下了,我就过去拉仗,这时对方那个女的从后面拽我头发,我看见齐某鼻子和嘴就出血了,我上车去拿纸给齐某擦,这时就没人动手了。10、证人曹某证言:2016年3月23日15时左右,我接到×种子商店电话,说要给我送玉米种子,我告诉送货的我在×乡靠山道口等他们,我又给王永贵打电话说×种子商店要给送玉米种子。送货车接到我后就往我家走,王永贵就开着面包车迎面过来了,占了货车的车道,货车上有人认出王永贵,就说跑,司机就向×方向开,王永贵在×屯追上了货车,并将货车别停了。这时大家都下车,王永贵说要检查货车,他还拿出了授权委托书并把货车的车钥匙拔了下来,货车司机就问王永贵凭什么拿车钥匙,就去抢车钥匙,王永贵的姑娘就去和货车司机厮打,货车司机用手怼王永贵的姑娘,王永贵姑娘用手挠货车司机,货车司机踹了王永贵姑娘腹部一脚,之后王永贵对他姑娘的朋友说你给我打他(指货车司机)。王永贵姑娘的朋友和货车司机就相互打对方的头部和面部,打了几下后,我看到货车司机的嘴部和鼻部都出血了,货车司机跑到旁边去掰栅子,但是没有掰下来,往回走的时候自己还摔倒了,当时腿着地了,双手支在地上。11、证人赵某证言:我家×苞米种子是在吉林省公主岭×种业购买的,我认识王永贵,他是代理吉×种子的,我俩没有什么矛盾。12、证人董某证言:2016年3月23日15时30分左右,我从卖店出来看见道旁有人吵吵,当时我看见从小货车上下来个女的,手在撕纸质的东西,之后小货车司机和撕东西的女的一起去打穿白衣服女的,那两个女的互相撕扯对方,货车司机用脚踹了白衣服女的腹部一脚,当时就把白衣服女的踹倒了,双手捂着腹部,穿白衣服女的对象就不干了,那个小货车司机就去道路边的栅栏上去拽树枝,没拽动就朝穿白衣服女的对象过去,他俩就互相用拳头朝对方面部、头部打,互相打了几拳后,小货车司机就被对方男子打倒在地,当时嘴角、鼻子就出血了,大伙把他们拉开。13、证人王某2证言:2016年3月23日15时30分左右,我送人到×乡×村×屯,在×屯道边我就看到有人打仗,我到跟前的时候,我看见身材较胖的女的面朝北坐在地上双手捂着肚子。那个较瘦的女的在旁边骂着,周围人拉着她。这时候,那个较瘦的男的去道边掰栅栏,但是没有掰动,就回到道上向较胖那个男的走过去,两方到跟前后,互相用拳头打对方面部和头部,那个较胖的男的打了较瘦男的几拳后,那个较瘦的男的就被较胖男的给打倒在地,嘴角也出血了,周围人就把他们拉开了。14、证人高某证言:2016年3月23日15时30分左右,我看见两个女的互相厮打对方,两个男的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头部、面部,被拉后我看见一个男的嘴角出血了。15、被告人王永贵供述:我是舒兰市吉×种子品牌的负责人。2016元旦前后,我发现舒兰地区有人销售假冒吉×品牌种子,我就寻找销售假冒吉×种子的人员。2016年3月23日下午,我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有人运了一车种子从舒兰开往×乡,我开车和我女儿王某1、我女儿的男朋友刘某1堵这帮假冒销售人员,我们在×道口用车把对方的车堵了下来,我下车向他们出示名片之后,这帮人就开车往×乡方向逃跑,我们车在后面追,在×乡×村×社的地方把对方截了下来。下车后我要看对方车上是否有我家的种子和手续,并把对方车钥匙拔下来,当时我手里拿着吉×品牌种子的厂家授权委托书。对方下车就抢车钥匙和授权委托书,我就把委托书给我女儿了,对方车上总共三个人,有一个胖点的人就和我抢车钥匙,一个女的抢我女儿手里的授权委托书,她俩相互撕扯,这个胖子见两个女人打起来,就上前用手打王某1脸部两下,王某1用手挠那个胖子,然后这个胖子一脚踢在王某1的腹部,王某1就倒地了。我见他们打我女儿,我就对刘某3说上,打他们。刘某3就上前和这个胖子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头部及面部,具体打了几下我也不知道,刘某3和这个胖子脸部都出血了,我就和对方的瘦子把他们拉开,之后对方的胖子就到路边去掰栅栏,但是这个胖子卡倒了,脸朝下摔在地上。这个胖子爬起来后又和刘某3打在一起,互相用巴掌撇子打对方的身体,打了没几下,我们就把他俩拉开了。对方胖子的伤是刘某3用拳头打的。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永贵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被告人王永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卡信息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贵指使刘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永贵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世勇审 判 员  韩忠霞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警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