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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伊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伊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424号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丰乐三街3号104、105铺位。法定代表人:黄耀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清,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娟,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伊美玲,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树强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