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宜昌市点军区万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久展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点军区万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久展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武柯鑫置业有限公司,胡兴华,向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万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84943902。法定代表人杨兴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久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553928968。法定代表人向宇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万达广场*栋**层****室。组织机构代码557049784。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重庆路福安小区**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562715550。法定代表人胡兴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广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18402。法定代表人童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抚顺武柯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总部基地*期**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051769418。法定代表人吴广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胡兴华。被执行人向宇红。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万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久展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武柯鑫置业有限公司、胡兴华、向宇红合同纠纷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久展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武柯鑫置业有限公司、胡兴华、向宇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武柯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9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武柯鑫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102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升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武柯鑫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久展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湖北久展商贸有限公司的收入50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湖北久展商贸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兴华、向宇红银行存款527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胡兴华、向宇红的收入5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胡兴华、向宇红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