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史富山与曾国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富山,曾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485号申请执行人:史富山,男,1978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国庆,男,1977年1月8日出生。史富山与曾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史富山于2016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曾国庆给付80903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国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曾国庆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曾国庆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国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史富山申请执行标的80903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曾国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736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史富山发现被执行人曾国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