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4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彦强与被执行人杜守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强,杜守虎,胡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4806号申请执行人吴彦强,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王店乡北庙村南街组。被执行人杜守虎,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桃林铺镇全集村杜营组。被执行人胡卉青,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八里岔乡伍底下村刘庄组。吴彦强与杜守虎、胡卉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8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杜守虎、胡卉青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吴彦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2016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守虎、胡卉青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卉青名下所有的京Q0BV**捷达牌、豫A500**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两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吴彦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59223.68元(鉴定费300元,赔偿金56280.68元,案件受理费1832元,案件受理费8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