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新平与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平,王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范新平。被执行人王少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新平与被执行人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三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胥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