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绍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绍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保20号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钦州市三沿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凤梅,理事长。被申请人邱绍宁,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邱绍宁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勒沟大道金港花园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钦港区字第××)属邱绍宁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邱绍宁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勒沟大道金港花园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钦港区字第××);查封价值限额为23万元,期限至2019年10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上述房产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出租、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朝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