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少鹏与被执行人胡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少鹏,胡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郑少鹏,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胡魁,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执行人郑少鹏与被执行人胡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少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胡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魁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050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1000元和执行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