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晟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晟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学华,黄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10339-1。法定代表人莫美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新建,广西柳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市晟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雒容镇雒柳路6号江滨商贸城7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69538391-6。法定代表人黄晓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雒容镇民生北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78415-4。法定代表人黄晓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学华,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黄晓丹,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2166.39429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荣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