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2015)崇州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0000元,已行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尚欠申请人20000元。二、终结(2015)崇州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