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绍伦与邓燕葵、邓健初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3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健初,杨绍伦,邓燕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健初,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绍伦,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婷,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燕葵,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健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邓健初上诉称:其户籍地址虽在本市白云区,但一直在本市番禺区工作、生活。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均居住在本市白云区,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在本市番禺区工作、生活,应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并没有向法院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在番禺区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冯敬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