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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4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颖与张燕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颖,张燕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177号申请执行人:刘颖,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燕均,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刘颖与张燕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1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颖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燕均偿还借款400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燕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燕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燕均名下机动车(车牌号:×××)车辆档案,但该车查找不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燕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颖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燕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1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颖发现被执行人张燕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