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鲍人好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人好,叶文德,俞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鲍人好,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文德,男,1968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俞锦芬,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鲍人好与叶文德、俞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叶文德、俞锦芬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叶文德、俞锦芬持有的北京文锦世博国际大酒店的股权,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鲍人好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文德、俞锦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叶文德、俞锦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鲍人好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