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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鲍人好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人好,叶文德,俞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鲍人好,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文德,男,1968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俞锦芬,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鲍人好与叶文德、俞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叶文德、俞锦芬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叶文德、俞锦芬持有的北京文锦世博国际大酒店的股权,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鲍人好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文德、俞锦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叶文德、俞锦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鲍人好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