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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饶乐府商业街A138号。法定代表人魏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313。法定代表人何鲁敏,总裁。关于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3702.79元,并于2016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路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应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