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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邹玉梁、郑建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邹玉梁,郑建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4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847876147U,住所地江山市中山路16号。负责人:邵丽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玉梁,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郑建仙,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邹玉梁、郑建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