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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水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福,徐东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李水福,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东跃,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李水福与徐东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东跃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水福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东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徐东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水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