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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保定高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志恒、曹建萍、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高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志恒,曹建萍,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路。法定代表人韩江伟,。被执行人梁志恒。被执行人曹建萍。被执行人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梁志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志恒、曹建萍、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7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