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左某某、衡阳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左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左某某,衡阳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保140号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左某某,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衡阳市珠晖区。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左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某某、衡阳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左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左某某、衡阳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左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长沙市某某路房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左某某、衡阳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左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左某某、衡阳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左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某某房屋、长沙市某某路房屋二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