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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依平与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刘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600046K(8-3)。法定代表人李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依平,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上诉人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1民初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901民初572号民事裁定没有法律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该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人民法庭,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发包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24.1中约定双方发生因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案件也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依平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人民法庭管辖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上诉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依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合同中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由于该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专属法院管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约定法院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上诉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邹彦君审判员 葛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