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志德与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德,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旺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1844号原告:刘志德,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崇武、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法定代表人:王财平,总经理。被告:南京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法定代表人:高仁旺,总经理。原告刘志德与被告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志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